信托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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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无效信托的规定,信托的设立行为受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如果信托的设立行为违反信托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信托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自始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无效信托的规定,信托的设立行为受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如果信托的设立行为违反信托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信托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自始无效。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 第11条
找法网
[2]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法妞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