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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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予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参考来源
[1]我国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律师普法-法师兄
法师兄
[2]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能否直接提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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