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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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条规定主要涉及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两种情况。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参考来源
[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律图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强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