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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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
芝士回答
[3]《行政强制法》中第三十五条
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