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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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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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王广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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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有何规定?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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