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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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如果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此外,第十六条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此外,第十六条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_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内容有什么
华律网
[3]兵役法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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