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村四次生产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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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包括:
1. 土地改革:1950-1952年,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
2. 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1956年,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3. 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盲目提高公有化程度和扩大公有制规模,结果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革经营管理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
参考来源
[1]2022年中考历史复习:新中国对土地和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中考网
[2]家合教育:中国现代史知识点梳理:土地和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搜狐网
[3]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_辽宁中公教育
辽宁中公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