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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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1.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2.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3.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参考来源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律图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内容有什么?
华律网
[3]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
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