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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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个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隐私、尊严等重要权利,防止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
根据这条规定,人民警察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用以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如果警察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那么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检查。此外,对于住所的检查,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在检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这条规定可以保护公民的自身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在面对警察进行检查时,公民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怀疑警察的合法身份或者检查证件,可以要求其出示证件并进行核实。如果认为警察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或者不当,可以要求其停止检查,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
参考来源
[1]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七条
爱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