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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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这条规定旨在确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合法的身份和能力,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1. 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这条规定旨在确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合法的身份和能力,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参考来源
[1]重庆市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全部内容?
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