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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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什么新规定
律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安龙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