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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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此外,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来源
[1]消防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百度经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