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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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仲裁时效期间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参考来源
[1]劳动仲裁第二十七条如何处理
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