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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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此外,该法还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法律)_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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