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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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_河北人事考试网
华图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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