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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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43条具体怎样
华律网
[2]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
法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