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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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其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过程。
参考来源
[1]刑诉法113条主要是关于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华律网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律图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合肥律师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