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二款

AI知识君

全网内容智能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此外,第26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选择问题,如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参考来源
[1]《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是什么?
芝士回答
[2]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二款
芝士回答
[3]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什么意思
芝士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