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AI知识君

全网内容智能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消费者在购买耐用商品或接受技术含量高的服务时的权益,当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腾讯网
[2]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是什么?
找法网